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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时间:2025-06-20 10:40
  • 来源: 双牌县移民事务中心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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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移民资金安全,保障移民安置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淹没补偿费专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审定的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核定的抽水蓄能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依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协议》(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协议》)拨付给双牌县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第三条淹没补偿费按照“统一政策、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分级管理、责权统一、讲求效益”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分批拨付。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淹没补偿费按规定由县财政局设立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核算、统一管理。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管控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资金管理台账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淹没补偿费由项目法人按《规划报告》投资概算进行筹措。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规划报告》,与双牌县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协议,并明确移民安置投资额度、资金支付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建设和移民安置的实施进度要求,编制《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年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工作计划》)于当年向双牌县人民政府及县移民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乙方根据项目法人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工程建设计划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资金需求计划》。

  第八条 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组织县财政、县水利局、县移民事务中心、项目涉及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国有林场、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和移民安置综合设、综合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编制下年度移民项目资金计划,经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于当年11月上旬前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复。经批复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九条 批准后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将淹没补偿费汇缴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再由县财政局划转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专户”。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淹没补偿费的构成及审批程序

(一)补偿补助类资金:主要包括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和林木补偿费、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不可搬迁设施费、个体工商户补偿费、水电站补偿费、分散安置基础设施恢复费、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农村建房困难户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等。由权属人或所在乡人民政府按所签协议约定,并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提出申请(其中权属人为移民户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须以户或组为单位编制花名册或补偿清册,经所在乡人民政府汇总并签署审核意见),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商指挥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拆迁工作和县移民事务中心审核按照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程序进行审批。

(二)移民项目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交通专项复建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恢复工程、电力、通讯及广播电视工程、库底清理等。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由项目施工单位(或由实行资金任务双包干的实施责任单位)依据协议约定提出申请,经工程监理签证,再由县指挥部工作组审查商县移民事务中心审核后,按照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程序进行审批。

(三)其它费用类资金:主要包括移民安置激励措施费、项目建设管理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等。根据《移民安置协议》约定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及相应委托合同,由县指挥部工作组会同县移民事务中心审核后,按照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程序进行审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由县指挥部工作组按程序批准,专款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淹没补偿费的拨付程序

(一)补偿补助类资金:由县移民事务中心会同县指挥工作组据移民安置工作进度和年度计划分类拨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分配到户到人的资金,其资金拨付到财政局惠农专户,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个人。集体财产补偿费分配到组,其资金拨付到级账户,村级设立专户,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其资金由全组户主合议分配方案,并且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在当地予以公示,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村经济组织合作社核准使用,其他企业法人补偿费由抽水蓄能专户支付到企业法人单位账户。

(二)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类资金:项目实施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填报《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申报表》,县移民事务中心会同县指挥部工作组根据年度计划按审核、审批程序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项目实施责任村组。项目资金要严格按合同支付,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加批准变更金额两项之和的75%,余款待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手续后,再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工程款。办理工程结算时须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保证金全额退还。

(三)其它费用类资金:由县移民事务中心会同县指挥部工作组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进度和年度计划按审核、审批程序拨付到有关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全额用于项目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淹没补偿费的使用及支付应严格按照《规划报告》县移民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由具体使用人或单位提交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文本到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严格按协议合同约定内容支付和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的、村应建立健全淹没补偿资金的账务管理制度,及时将淹没补偿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使用方案应经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会议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在县指挥部的统筹领导下,县财政、审计、移民等部门要加强对淹没补偿费筹措、拨付、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移民管理部门和使用淹没补偿费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或配合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移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字解读:《双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图片解读:《双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视频解读:《双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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