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双牌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已经 2021 年 4 月 20 日县人民政府第 4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落实。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5 月 13 日
双牌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 生态文明思想,坚决守护好一 江碧水,保护双牌县渔业资源 及水域生态环境,确保航行安 全,维护公共秩序,规范休闲 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湖南 省渔业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 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长渔发〔2020〕1 号)文 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双牌县全部天然水域和公共 水域组织经营垂钓的组织机 构企业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 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双牌县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 是指双牌县潇水河、潇水河一 级支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 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垂 钓分为经营性垂钓和散钓、游 钓,均属捕捞作业行为。
第四条 禁止垂钓区域: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 2.湘江潇水双牌段光倒 刺鲃拟尖头鲌国家级水产种 质资源保护区; 3.永江河双牌城区(永江 河泷泊镇九甲桥至双电桥段); 4.潇水河双牌段过江大 桥桥面或桥墩。
第五条 禁止利用船舶、排筏、浮动平台等离岸垂钓。
第六条 垂钓人员应遵 守一人一杆一钩规定。
第七条 垂钓活动禁止 下列行为: 1.禁止使用笼子钩、联体 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 备和视频装置等进行垂钓; 3.禁止使用鱼枪、弓弩、 锚钩等手段钓鱼射鱼; 4.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 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 行垂钓; 5.禁止使用鱼虾类活体 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6.禁止使用其他禁用的 钓具。
第八条 垂钓作业时误 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 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 水体。误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 野生动物或外来入侵物种的 必须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部 门,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 处置。 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 品种保护、最低可捕标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垂钓的渔 获物禁止上市交易。
第九条 从事垂钓人员 要爱护环境,不得在河堤内搭 建简易棚、不得损坏岸边树木、 乱丢垃圾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 回收带走。 第十条 从事垂钓活动 不得破坏渔业资源,干扰渔业 生产秩序,不得借垂钓名义偷 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第十一条 借垂钓名义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和养殖设 施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 关安全许可,擅自组织大型娱 乐性垂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取缔,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的,依法追究组织及相关责任 人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交通 运输(水运)、生态环境、水文 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制止、警告;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钓具及渔 获物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妨 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移送公 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 城管执法等部门和沿江沿库 乡镇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 垂钓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垂钓 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 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 合执法活动。负责专项执法检 查,对违法违规的垂钓依法予 以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违规垂钓等违反环 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和经 营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 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违法违 规垂钓和滥捕滥捞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 查处非法经营垂钓钓具的行 为,负责钓具销售的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阻碍 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和 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涉渔刑 事案件。 文旅广体、水利、城市管 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等部 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查处违 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沿江沿库区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垂钓行为的日常 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做好垂 钓区沿岸垃圾清理、标识标牌 维护等工作。积极协助相关职 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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