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理家坪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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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208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8-08-20 14:40
    • 名称:中共理家坪乡委员会 理家坪乡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理家坪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 文号:
    中共理家坪乡委员会 理家坪乡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理家坪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理发[2018]38

     

    中共理家坪乡委员会    理家坪乡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理家坪乡规划管理委员会

     

     

    各村支委、村委会

    为加快我乡建设,提高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强化规划引领作用,推进城乡统发展,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理家坪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性质

    理家坪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是全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议事决策指导协调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规划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规划建设站。

    二、机构构成

          贺勇华  乡党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黄兴华  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员:郑建军  乡党委专职副书记

                王飞国  乡党委副书记

    张绪财  乡党委委员、宣统委员、政协联工

    委主任

    单耀文  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李桂珍  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卢作平  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

    唐开武  副乡长

       人大副主席

    邓明卫  财政所所

    李和辉  国土所长

       工交安监药监和环保规划事务中心

    主任

       安监站长

       林业站长

    规划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乡规划建设站,由黄兴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和辉同志和刘康同志为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主要职能

    (一)审议本乡的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

    (二)审定对涉及本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管线的选址定位。

    (三)审查本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管线规划设计方案。

    (四)研究本辖区内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并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五)审定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六)处理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及上级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八)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附件:理家坪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共理家坪乡委员会

    理家坪乡人民政府

                          2018818

     

     

     

     

    主题词:组织机构    规划管理委员会     通知                

    发:各村支委村委会                                    

    理家坪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8818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理家坪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规划管理,健全全乡规划管理体制,全面提升规划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我乡设立的对全乡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技术咨询的议事协调机构,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规划建设站。

    第三条  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乡、村资源,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乡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审议本乡的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

    (三)审定对涉及本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管线的选址定位。

    (四)审查本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管线规划设计方案。

    (五)研究本辖区内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并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六)审定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七)处理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八)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及上级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九)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工作机制

    (一)规委会在乡党委、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燕尾服工作,以下重大事件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1.乡镇的总体规划;2.村庄规划;3.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4。重要公共建筑及建配套设施的修建详细规划。

    (二)规委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或委托常委副主任召集。

    (三)规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规委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 议事制度、议事程度和议事要求

    第六条  议事制度

    规委会召开。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期、审议议题,参加和列席会议的单位及人员名单),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同意后确定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数达到应参加人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规委会议定事项后,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和整理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工)签发后印发至乡镇有关部门。

    第七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乡有关部门可就规委会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向规委会办公室申报议题。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拟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议题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凡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议题,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 议题申报。乡有关部门提交审议事项乡事先经过本部门初审,并形成明确意见,所提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规委会办公室提交议题单位与相关部门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 需规委会协调的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由办公室形成书面意见报规委会审议。

    如对议题有分歧,规委会办公室应将各方面意见及提出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规委会审议。

    3. 对不应由规委会审议的议题,规委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后按程度退回。

    (二)会议准备。规委会办公室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1至3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报请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核,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经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制。规委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等要素确定后,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人员。

    (三)议题审议。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议题呈报部门汇报和介绍议题情况。授权他人代其参加会议的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表决意见。议题审议通过后经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

    第八条  议事要求

    (一)规委会审议事项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一票否决。参会人员具有平等的发主权、表决权。讨论决定事项时,参会人员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乡镇(村)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审议工作,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畅所欲言,赞成与反对要有鲜明的立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

    (二)参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规委会主任请假,经主任同意后,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参加会议,并发表书面意见,于会后将涉及审议事项书面意见呈报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规委会组成人员不改选请假程序,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会议,给予本人和相应部门通报批评。与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列席会议,并可向规委会介绍有关审议事项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及解答参会人员提问。

    (三)凡审议事项与规委会成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规委会办公室应根据主任或副主任的意见,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规委会资料属内部文件,规委会组成人员应妥善保管。未经规委会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

    会议资料属于密级文件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委会资料的查询,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规委会组成人员不得透露会议详情和内容。

    (六)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及有关乡、村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规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第九条  审议结果的督办。规委会决定督办的事项,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将办理情部角度时报告规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规划建设档案,负责对规委会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记录、档案建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如有遗失,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则因国家和地主政策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方案及内容应由规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理家坪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8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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