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理家坪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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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205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8-06-06 09:48
    • 名称:关于转发《关于选聘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文号:
    关于转发《关于选聘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政发[2018]27

     

     

    关于转发《关于选聘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关于选聘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双扶领发〔2018〕09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选聘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双扶领发〔2018〕09 号)

     

    理家坪乡人民政府

    2018年 6 月 4 日

     

    关于选聘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和省林业厅有关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了便于管理和管护,今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公益林管护护林员、天然商品林保护(以下简称“天保林”)护林员、森林防火护林员进行整合,既要管护公益林,也要管护天然商品林和商品林,同时还要肩负湿地保护和森林防火的职责。现将有关选聘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和工作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的要求,规范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以“生态补偿脱贫、巩固一批”的要求指导全县生态管护人员工作,有力推动我县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准到户原则,一个贫困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以公益林、天保林和重要生态区位地区为重点,集中安排。

    坚持自愿公正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

    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林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共同进行日常管理,不跨越乡(镇)聘用。

    三、选聘条件

    1、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2017年未脱贫的贫困户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以前的公益林护林员可优先考虑。

    2、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热爱林业。

    3、年龄在18-60周岁,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和政策理解能力,责任心强。

    4、身体健康,长年在家,能适应森林资源管护的野外工作环境。

    5、一个贫困户最多安排1个护林员。

    四、选聘程序

    根据各乡镇公益林、天保林资源分布情况和各乡镇贫困人口情况,将护林员名额核准至各乡镇,由各乡镇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

    选聘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里文件后,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当地林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协助并当好参谋→村委会张榜公示、并有专人负责→贫困户写出申请→村委会初审,签出意见并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出意见并盖章,交当地林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汇总,将拟聘护林员名单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查→报县政府审定备案→县林业局将县政府审定结果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林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将签订的管护协议交一份到县林业局存档备查。

    五、上报时间

    6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护林员名单报县林业局。

    6月20日前,县林业局将护林员审核结果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

    6月3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与护林员签订好管护协议并交一份到县林业局存档备查。

    六、补助标准

    全县整合公益林管护资金、天保林管护资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资金共计235.93万元,管护总面积约95万亩(其中:集体部分省级以上公益林60.75万亩、集体部分天保林试点面积28.53万亩、重点商品林(县林业局基地)5万亩)。根据各乡镇公益林、天保林、重点商品林分布情况和管护难易程度,按照护林员整合原则和每个护林员的管护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亩的要求,确定每个护林员的管护区域和管护面积,原则上所选聘生态护林员的全年劳务补助标准分两类:Ⅰ类管护面积4000亩以上(含4000亩),年护林工资10000元,Ⅱ类管护面积4000亩以下,年护林工资6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的70%按季度通过惠农资金“一卡通”存折发放,30%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工资,年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七、管护职责、考核管理

    详见《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四章。

    八、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天保林护林员、森林防火护林员的整合工作有序开展,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同意,成立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

     问:张跃斌  县委副书记

     长:蒋爱先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蒋启国  县林业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周明冬  县扶贫办主任

     员:各乡镇长、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县林业局,由姜忠光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附件:1.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试行)

          2. 双牌县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名额分配表

     

     

                           双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年5月31日

     

     

     

     

     

     

    附件1:

     

    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7〕107号)和《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续聘选聘工作的通知》(规山函〔2017〕245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享受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的护林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享受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的护林员的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行分级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综合汇总。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履职创造条件,成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林业、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林业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层层落实责任,抓好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安排经费,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料信息,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完成。

    第二章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续聘

    第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精准落地的原则。备选对象生活所在地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县。

    (二)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一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同等前提下,贫困程度较深的家庭、少数民族家庭、退伍军人优先考虑。

    (三)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贫困人口个人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用。

    (四)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林业工作站配合。村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不跨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本村内进行管护活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就近安排管护活动。

    第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林业,遵纪守法。

    (二)属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包括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及政策理解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同等条件下,多年从事护林工作的人员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在符合条件的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选聘资格条件、名额、范围、程序、方式、选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管护劳务报酬、报名方式、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村支“两委”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支“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五)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结合当地资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六)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拟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乡镇林业工作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队伍。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任人员,经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报送县级林业部门审查,县级林业部门审查汇总后再统一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护林员逐个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并逐级上报各级林业部门备案。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及面积、职责、权利、期限和管护劳务报酬支付、考核、奖惩等内容。管护劳务协议一年一签。

    第七条  上一年度选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续聘:

    (一)经扶贫部门核实选聘时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中续聘时已脱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续聘,精准识别剔除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得续聘。

    (二)政治素质好,热爱林业,遵纪守法。

    (三)认真履行管护职责,年度考核合格,自愿续聘。

    (四)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项目县可视情况放宽到62岁),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及政策理解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第八条  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续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反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续聘有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任人员,取消聘任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职责

    第九条  对林业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宣传。

    第十条  对管护区森林、湿地、石漠化山地等资源进行巡护,掌握管护区森林资源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珍稀动物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湿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放牧、乱征滥占等破坏森林、湿地、石漠化山地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巡护森林、鸣锣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看好山头,看好地头,看好坟头,看好路口,看好特殊人群;协助管理野外火源,协助查处违规用火和火灾案件;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报告,对于轻微火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第十三条  对管护区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各种破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林业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修复,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第十六条  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十七条  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四章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培训制度,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聘用前必须先进行培训,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发放护林员证,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已聘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日常考核,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必须在劳务管护协议到期前的一个月完成。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市区林业部门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以地形、村界等为界线划定。各地可按照每个护林员既可以管护公益林也可以管护商品林、既可以管护天然林也可以管护人工林、既可以管护森林也可以管护湿地的原则,从方便管护出发,打破护林员原来的管护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生态公益林管护护林员、天然商品林管护护林员和森林防火护林员的管护范围合理进行布局,按照管护难易程度,重新合理确定每个护林员的管护面积和管护区域。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管护面积一般不得少于1000亩。要设立护林标牌,并在护林标牌上标明管护责任人管护地点、四至界线、面积、电话以及监管单位、监管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持证上岗,按指定管护区域开展日常巡护,并当天登记巡山记录,非森林防火期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0天,森林防火期要全勤在岗。因病、因事请假,须经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人批准,并就近安排护林员代为巡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天保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队伍的统一管理,建立县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数据库,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乡村两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为护林制度建设、护林责任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护林员日常出勤情况、巡山登记记录情况、森林资源保护成效,特别是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成效。考核结果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绩效资金分配和是否继续聘用及对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省级林业部门将加强对项目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将视情况调减或停止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进退动态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自愿退出的;

    (二)不履行管护职责、违反管护协议内容、考核不合格的;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应该退出的。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退出后,对相应空缺岗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补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补选按本办法规定的选聘程序和选聘条件进行。

    第五章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县市区应按照省里规定的标准,及时发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管护补助,其中70%按月(或季)发放,30%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补助发放。劳务管护补助必须在当月(或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年度绩效考核补助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为简化发放程序、防止截留挪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管护补助一律通过惠农资金“一卡通”存折发放到位。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应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培训、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护林装备等经费。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业部门每年组织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模范执行巡护任务、制止破坏森林资源作出成效的,由县级林业部门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部门申报奖励;对不尽职责、滥用职权、违犯法纪者,由聘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解聘等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管护区内无野外违法用火,无火警火灾及其它破坏森林案件发生的。

    (二)模范执行劳务协议,工作认真负责,年度考核优秀的。

    (三)为侦破林业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情报,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其管护劳务协议:

    (一)管护区域内发生重大破坏森林案件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管护区域内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的。

    (三)管护区域发现有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及时报告,造成危害蔓延或酿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歪曲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五)参与毁林盗伐、乱捕滥猎或者包庇他人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的。

    (六)外出务工不履行管护职责的,未经林业部门同意擅自将管护职责转移给他人的,多次出现脱岗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办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下发的《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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