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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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9-00479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9-05-08 10:18
    • 名称:双牌县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 文号:
    双牌县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双牌县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局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在开展政务信息公开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七条 成立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双牌县财政局政务公开目录》,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二)属于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各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四)本局下属各单位政务信息,必须报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审核。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必须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局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工作职责。包括局机关和各股室﹙局属单位﹚的机构职能、管理职责、管理权限以及调整变动情况等。

    2财经政策法规。包括国家和省、市、县颁布的与财政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政策法规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等。

    3、财政信息。包括本单位及部门预决算公开、财政工作要点、财政事务动态等。

    4、机关公文。包括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等。

        5、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政策依据、范围、权限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6、办事指南。包括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

    7、纪律监督。包括工作守则、办事纪律、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1、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2、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制度第十二条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不属于受理机关、机构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机构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 公开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5日。

    第十九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二十条 对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人应当将负责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局机关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把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局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申请指定受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局网站以及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局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认。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局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要上报备案。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局机关应于每年初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单位)信息的;

    3、对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5、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机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6、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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