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双牌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电站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79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等政策法规,结合双牌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牌抽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顾全大局,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在县委、县政府的全面领导下,双牌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统筹组织实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各项工作。全县各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移民安置工作要求;双牌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移民安置工作,按照时间节点、项目内容、质量要求和概算投资完成移民安置任务;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全力支持服务好移民安置工作。
第五条 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永久性征收的土地,依法征收补偿后,其土地性质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转为国家全民所有,交由项目法人管理使用;临时性征用的土地,其土地性质和所有权不变,在项目法人使用期间依法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复垦或者恢复为原地类用途,交由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继续管理使用。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外未征收征用的土地,其土地性质、所有权不变,在法定承包期内仍由原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管理。
第六条 规划搬迁安置人口户籍不变,继续享受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履行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尽义务。
第二章 移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是指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包括枢纽工程区、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区、影响区(浸没、坍岸、滑坡及受水利水电工程蓄水影响的地区),征收土地、固定的房屋住所产生的需要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新建房屋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移民人口分为搬迁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第八条 移民身份界定是将法定的移民人口数分解核实对应到移民个体上,明确移民身份。双牌县移民身份的界定由县移民管理部门与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共同组织。
移民身份界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79号令);
(五)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审定的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第九条 移民身份界定的原则:
(一)限定人口数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审定的移民人口数量界定移民身份;
(二)限定时限的原则,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或永州市人民政府下达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停建通告”规定时间进行界定,在“停建通告”规定时间至搬迁安置实施完成之时,搬迁人口或生产安置人口的认定,需提供相关依据;
(三)遵循户籍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审定的核算移民人口数时的户籍调查标准进行人口合法性确定;
(四)遵循依法确定移民身份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和规划安置人口确定移民身份。
第三章 实物调查及补偿
第十条 实物调查可分为农村、城(集)镇、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等四部分。
农村调查内容应包括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土地水利设施、农副业设施、文教卫生服务设施、其他项目零星林(果)木、坟墓、电话和有线电视等。
城(集)镇调查内容应包括用地、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基础设施、镇外单位等项目。
工业企业调查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性质、注册资金、位置、分布高程等基本情况,占地面积、职工及家属人数、房屋面积、基础设施和设备等实物数量,以及企业主要产品、年产量、年产值、年工资、年利润和年税收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专业项目调查内容应包括交通工程设施、输变电工程设施电信工程设施、广播电视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道工程设施、国有农(林、牧、渔)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矿产资源及其他项目等。
第十一条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发布。“停建通告”发布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规划设计单位、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实物调查成果应取得调查人员和实物的产权所有人签字认可后,根据所有权限按照审定的实物指标细则规定的要求履行公示程序;实物调查汇总成果由县人民政府出具正式确认文件,作为确定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依据。
县移民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的配合下,依据实物调查成果做好实物指标分解到户的建档立卡工作。
第十三条 实物调查成果经审定后,作为补偿处理的基础依据。下达“停建通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十四条 补偿补助标准及办法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执行;
(二)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装修补偿标准按照《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执行;
(四)农村小型专项设施、农副业设施及民间信仰设施根据功能恢复及权属给予合理货币补偿;
(五)对影响涉及的坟墓迁移按照《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执行。
第十五条 实物补偿的其它规定
(一)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应以户为单位合并计算后补偿;
(二)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如当事人一直未处理而影响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移民在签订协议时因隐瞒转让、抵押、分割、继承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的总体目标是“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应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选择农业安置、补偿安置、货币安置、复合安置、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着眼于当地经济发展,做到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融合,遵循以土地、农业生产、区内安置为主,以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先行的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县直各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指导移民调整产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走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同时,利用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扶持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移民,并鼓励直系亲属有稳定收入的移民通过自谋职业、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第二十条 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等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生产安置协议或搬迁安置协议。
第五章 专业项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站建设征地影响的道路、电力、通讯、水利水电、文物古迹等专业项目设施,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相关专业项目设计成果进行复(改)建、发掘保护或者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处理。
临时用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专业项目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成果进行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规划复(改)建的专业项目设施和专业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由其权属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项目处理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和县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相关专业项目规划明确的任务、工期、质量、投资,与相关权属单位或职能管理部门签订包干处理协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或者协议约定拨付概算资金。
第六章 库底清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淹没影响区内的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和卫生清理,按照批准移民安置规划明确的清理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清理并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 库底清理由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局和各乡镇(管理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移民管理部门与组织实施的单位签订相应的库底清理协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或者协议约定拨付概算资金。
第七章 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由项目法人根据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拨入县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不得用于与移民安置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核算和管理,会同县移民事务中心编制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调研起草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移民安置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照《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移民安置档案管理与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切实做好移民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移民安置档案的验收要求,移民安置档案的分为文书档案、规划设计档案、移民分户档案、工程项目档案、会计档案和非纸质档案。
(一)文书档案由文书制发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保管。
(二)规划设计档案由规划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三)分户档案由县水利、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和麻江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按照一村(一组一单位)一卷、一户一卡要求建档立卡。
(四)工程档案由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按照一个项目一卷的要求建立档案。
(五)会计档案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六)非纸质档案(包括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由各形成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档案工作责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的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制度,按照相关要求配备移民安置档案室及器具。
第三十一条 县档案、水利、财政、住建、交通和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安置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精准、完整地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移民安置各类资料,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县移民管理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错登、漏登的实物指标,由实物权属主张人(权属人)向麻江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驻村移民工作队、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业主、移民综合监理、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单位和县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审核认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为电站建设征地涉及村组和移民户免费办理土地山林承包、经营、管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原权属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砍伐被征收林木或者拆除专项设施的残值,由原权属人处置受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
2、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双牌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电站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79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等政策法规,结合双牌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牌抽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顾全大局,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在县委、县政府的全面领导下,双牌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统筹组织实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各项工作。全县各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移民安置工作要求;双牌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移民安置工作,按照时间节点、项目内容、质量要求和概算投资完成移民安置任务;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全力支持服务好移民安置工作。
第五条 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永久性征收的土地,依法征收补偿后,其土地性质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转为国家全民所有,交由项目法人管理使用;临时性征用的土地,其土地性质和所有权不变,在项目法人使用期间依法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复垦或者恢复为原地类用途,交由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继续管理使用。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外未征收征用的土地,其土地性质、所有权不变,在法定承包期内仍由原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管理。
第六条 规划搬迁安置人口户籍不变,继续享受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履行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尽义务。
第二章 移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是指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包括枢纽工程区、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区、影响区(浸没、坍岸、滑坡及受水利水电工程蓄水影响的地区),征收土地、固定的房屋住所产生的需要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新建房屋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移民人口分为搬迁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第八条 移民身份界定是将法定的移民人口数分解核实对应到移民个体上,明确移民身份。双牌县移民身份的界定由县移民管理部门与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共同组织。
移民身份界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79号令);
(五)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审定的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第九条 移民身份界定的原则:
(一)限定人口数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审定的移民人口数量界定移民身份;
(二)限定时限的原则,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或永州市人民政府下达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停建通告”规定时间进行界定,在“停建通告”规定时间至搬迁安置实施完成之时,搬迁人口或生产安置人口的认定,需提供相关依据;
(三)遵循户籍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审定的核算移民人口数时的户籍调查标准进行人口合法性确定;
(四)遵循依法确定移民身份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和规划安置人口确定移民身份。
第三章 实物调查及补偿
第十条 实物调查可分为农村、城(集)镇、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等四部分。
农村调查内容应包括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土地水利设施、农副业设施、文教卫生服务设施、其他项目零星林(果)木、坟墓、电话和有线电视等。
城(集)镇调查内容应包括用地、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基础设施、镇外单位等项目。
工业企业调查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性质、注册资金、位置、分布高程等基本情况,占地面积、职工及家属人数、房屋面积、基础设施和设备等实物数量,以及企业主要产品、年产量、年产值、年工资、年利润和年税收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专业项目调查内容应包括交通工程设施、输变电工程设施电信工程设施、广播电视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道工程设施、国有农(林、牧、渔)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矿产资源及其他项目等。
第十一条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发布。“停建通告”发布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规划设计单位、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实物调查成果应取得调查人员和实物的产权所有人签字认可后,根据所有权限按照审定的实物指标细则规定的要求履行公示程序;实物调查汇总成果由县人民政府出具正式确认文件,作为确定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依据。
县移民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的配合下,依据实物调查成果做好实物指标分解到户的建档立卡工作。
第十三条 实物调查成果经审定后,作为补偿处理的基础依据。下达“停建通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十四条 补偿补助标准及办法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执行;
(二)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装修补偿标准按照《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执行;
(四)农村小型专项设施、农副业设施及民间信仰设施根据功能恢复及权属给予合理货币补偿;
(五)对影响涉及的坟墓迁移按照《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执行。
第十五条 实物补偿的其它规定
(一)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应以户为单位合并计算后补偿;
(二)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如当事人一直未处理而影响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移民在签订协议时因隐瞒转让、抵押、分割、继承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的总体目标是“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应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选择农业安置、补偿安置、货币安置、复合安置、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着眼于当地经济发展,做到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融合,遵循以土地、农业生产、区内安置为主,以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先行的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县直各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指导移民调整产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走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同时,利用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扶持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移民,并鼓励直系亲属有稳定收入的移民通过自谋职业、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第二十条 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等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生产安置协议或搬迁安置协议。
第五章 专业项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站建设征地影响的道路、电力、通讯、水利水电、文物古迹等专业项目设施,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相关专业项目设计成果进行复(改)建、发掘保护或者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处理。
临时用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专业项目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成果进行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规划复(改)建的专业项目设施和专业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由其权属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项目处理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和县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相关专业项目规划明确的任务、工期、质量、投资,与相关权属单位或职能管理部门签订包干处理协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或者协议约定拨付概算资金。
第六章 库底清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淹没影响区内的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和卫生清理,按照批准移民安置规划明确的清理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清理并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 库底清理由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局和各乡镇(管理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移民管理部门与组织实施的单位签订相应的库底清理协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或者协议约定拨付概算资金。
第七章 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由项目法人根据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拨入县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不得用于与移民安置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核算和管理,会同县移民事务中心编制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调研起草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移民安置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照《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移民安置档案管理与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切实做好移民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移民安置档案的验收要求,移民安置档案的分为文书档案、规划设计档案、移民分户档案、工程项目档案、会计档案和非纸质档案。
(一)文书档案由文书制发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保管。
(二)规划设计档案由规划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三)分户档案由县水利、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和麻江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按照一村(一组一单位)一卷、一户一卡要求建档立卡。
(四)工程档案由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按照一个项目一卷的要求建立档案。
(五)会计档案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六)非纸质档案(包括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由各形成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档案工作责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的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制度,按照相关要求配备移民安置档案室及器具。
第三十一条 县档案、水利、财政、住建、交通和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安置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精准、完整地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移民安置各类资料,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县移民管理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错登、漏登的实物指标,由实物权属主张人(权属人)向麻江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驻村移民工作队、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业主、移民综合监理、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单位和县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审核认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为电站建设征地涉及村组和移民户免费办理土地山林承包、经营、管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原权属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砍伐被征收林木或者拆除专项设施的残值,由原权属人处置受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
2、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
文字解读:《双牌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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