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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4-08 16:32
  • 来源: 双牌县水利局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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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卫计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5]5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4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将《双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248日至202257日止(共30天)。

二、公众对《双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有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网络方式反映。请将意见发送至“sp7722051@163.com”电子邮箱,并注明“双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反映。请将意见寄至“双牌县水利局办公室”,邮编425200,地址: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2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双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来访反映。来访接待地址:双牌县水利局办公室(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2号,咨询电话:0746-7722051

对《管理办法》提出意见的文本要求:

1.请如实注明真实名称/姓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地址、日期。

2.针对《管理办法》需修改及调整的部分,在书写意见时要求字迹清晰,表达内容明确。

附件:双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48

附件:

双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县农村安全饮水、节约用水及农村集中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卫计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5]5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饮工程)是指在我县农村区域(包括农村集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和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饮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农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饮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负总责。县水利部门负责全县农饮工程规划和指导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农饮工程运行。泷兴集团、县发改、县财政、县水利、县卫健、县审计、县民政、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县分局、县公安、县自然资源、县住建、县教育、县交通、县林业、县科工、县移民中心、县税务、县供电、县疾控中心、各乡镇(管理局)等成员单位和相关村委会、用水协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搞好农饮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及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权属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农饮工程均为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进行管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泷兴集团融资建设的农饮工程的产权均为集团所有,管理模式由其自行确定。

(一)乡镇(管理局)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联村工程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使用和管理。

(二)单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归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使用,由产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委托当地村委会或用水协会管理。

(三)学校供水工程归学校使用和管理。

(四)分散供水工程(分散打井)归受益户使用和管理。

(五)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使用,并按县城自来水主管接口所供水自然村个数确定管理权限。一个或多个接口供水一个自然村的属单村工程,按单村工程管理权限管理;一个接口供水多个自然村的属联村工程,按联村工程管理权限管理。

(六)通过融资、民营投资兴建的农饮工程,由投资方按目前地方政策或国家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管护运行办法,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按办法执行。

(七)通过库区移民资金建成的供水工程归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使用和管理,受益移民应尽的义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农饮工程完工验收后,由泷兴集团、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县财政、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等单位根据资产管理权限,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成立农饮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批准,运行管理机构可以明确具体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在工程保值、增值和充分发挥效益的前提下,运行管理单位拥有供水工程的管理、经营、使用权,实行政府主导、企业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农饮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由运行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乡镇(管理局)农饮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应对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水质、水量、水压达标,运行正常。

第八条明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基本职责。

(一)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求。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需明确35名专职人员,联村集中供水工程需明确23名专职人员,单村及联户供水工程需明确12名专职人员。人员可由乡镇(管理局)或村委会委派或指定解决;也可由供水工程辐射区域内的用水户民主选举产生。

(二)按要求及时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所需的各类证照。

(三)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经体检合格后持健康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产品、设备说明、工艺流程进行操作,填写水源变化、水质监测、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报表、运行日志等数据资料。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患有传染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定期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如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六)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 应当提前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并向乡镇(管理局)备案。因自然灾害或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要及时通知用户。

(七)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明确管护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建立全县农饮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水利局局长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每年不得少于1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全县农饮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或者重大个案问题,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督促各乡镇(管理局)和县直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农饮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泷兴集团负责融资资金建设的供水工程的监管及其产权的管理。

(二)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饮工程的总体规划,设计报告的评审、项目申报、审批、建设管理,双牌县农饮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农饮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饮工程实施规划。

(三)县发改局负责农饮工程的立项上报和由水利行政部门提供农饮工程集中供水工程结算、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财务数据及相关原始票据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局审批核定收费标准。

(四)县财政局负责农饮工程资金的调度、相应的财政投入资金的拨付及监管,负责农饮工程的产权监督管理和每年维修养护资金和水质检测费用纳入年初预算。

(五)县卫健局负责农饮工程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对破坏农饮工程设施、破坏饮水水源、投放有害有毒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突发事件处理。

(七)县审计局负责农饮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的审计监督。

(八)县民政局负责五保、孤儿、低保及农村敬老院用水的核准、公示,及时组织资金补贴相关运行管理单位和用水协会的审批、核准。

(九)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县分局负责农饮工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测,水污染防治和工程环评审批。

(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相关政策办理农饮工程建设用地手续。

(十一)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内农饮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二)县住建局配合做好农饮工程中实行城乡一体化项目的建设管理。

(十三)县供电公司负责农饮工程的电力保障,电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十四)县交通局、科工局负责农饮工程管网与公路、通信线路的协调工作。

(十五)县税务部门依法落实农饮工程建设管理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县林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森林植被保护,严禁乱采乱伐,确保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植被水源涵养,饮水工程涉及的林业用地审批。

(十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负责农饮工程建设用地、矛盾协调处理、水源地保护等有关工作的协调处理。

(十八)相关村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农饮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定期检查农饮工程设备、仪表、管网、管件,对易损件、开关、仪表等设备,要加强监管、维护;对容易锈蚀的压力设施、支架、阀门等设备每年要进行油漆防护处理;对供水管线要设立标志,避免因开沟、建房、修路等人为活动损坏造成停水。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要明确专人管理,公布热线电话,负责日常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县供电公司要做好农饮工程电力供应,确保电力畅通,因故确需停电的,要提前告知供水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户,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一定的入户材料及工时费,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确需改动或拆除的,需提出具体补偿措施,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或运行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动或拆除。所有供水工程必须装表计量收取水费。

第十五条运行管理单位依照规划设计人口每年每人1-3元的标准提取工程大修费和折旧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工程覆盖区内群众和用水户有维护工程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农饮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因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需改变农饮工程使用性质的,或遇重大自然灾害、水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程无法使用或报废的,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申报,县财政、水利部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农饮工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县、乡镇(管理局)、村、运行管理单位四级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县分局会同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划定农饮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并制定保护办法。

(一)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取水点周围半径50米。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设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二)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服务人口千人”以上的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省、市政府批复划定的方案执行;其它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保护区内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得建设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任何活动,不得向水体倒卸淤泥、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批准。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运行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县疾控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和县水利等部门,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水源水量紧缺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根据情况可定时限量供水。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水工程配备有净化设备和蓄水设施的,要加强对净化设备和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年进行二次以上清洗和消毒。对饮用水的消毒,要选择合适的药品和消毒措施,保证消毒时间和有效药物浓度。

第二十四条县疾控中心负责全县水厂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一般水厂每半年检测1次,水质不稳定水厂、千吨万人水厂每月检测1次,千吨万人水厂须设置检测室,加强日常检测。

第二十五条运行管理单位必须配合县疾控中心对水源水质、出厂水质、末稍水质等的检测,保证水厂受益范围内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章水价、水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其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农村居民生活、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单位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生产经营(包括规模化养殖)等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比价系数为11.2

第二十七条水费收取对象为我县境内由政府投资建成投入运行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第一种为实行企业管理的(如理家坪水厂)用水户;第二种为乡镇(管理局)管理的集中式供水用户;第三种为单村或联村管理的集中供水用户。

水价核定方式: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按照保本微得、公平负担、节约用水原则,可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一是单村供水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水价采取“一事一议”召开村民会进行用水户听证、民主议价等自行确定。二是集中式供水水价由供水工程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由辐射范围的各用水户听证,民主议价等形式确定。对于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受益人口不足100人),且没有安装水表的分散式供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求当地居民意见的情况下,按每户每年收费或包干收取。

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施较好且试运行期间正常收费的,试运行后,可由供水单位提出价格申请,由水利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报县发改局按照定价规定和程序结合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核定水价。

用水量核定:基本用水量按每户每月5吨核定,用水户用水量每月不足基本水量定额的按定额标准计收,超过基本水量定额的按实际用量计收。

第二十八条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各用水户(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经市场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其计量设施安装及费用由用水户承担,供水单位组织实施,县水利局负责技术监管。

各用水户(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中止供水,直至交清水费后恢复供水。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比照上月的用水量由运行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协商收缴水费。

第二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主要用于管护员的基本工资、日常的维修更新、消毒药品的购买及大修费提取等基本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水费的收缴及管理等,对收缴的水费实行专户专账并定期公示。

第六章政策措施

第三十条设立农饮工程管护基金,按照永政办函[2019]15号《永州市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每年按供水人口10元/人标准计提,列入县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农饮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必要的设备购置等;其水质检测费用纳入财政专项预算。集中供水工程是由县、乡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托管的,此供水工程服务的区域或覆盖的范围内的城镇人口不能享受县财政每年每人的补贴。

第三十一条集镇、圩场消防、环卫用水纳入项目地本级财政预算,五保、低保、残障用水户每户每月减免5吨水费,公办敬(养)老院按入住五保、低保、残障人数每人每月减免3吨水费,供水单位因减免减少的收入可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再由当地政府汇总统一向民政部门申请补贴。

第三十二条农饮工程运行电价执行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七章考核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乡镇为主,各乡镇(管理局)要认真研究制定工程运行管护具体实施意见,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到全县绩效考核范畴,考核对象为乡镇(管理局),考核指标为供水工程管护机构建设、管护制度健全、水费收缴及标准化水厂创建等。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供水设施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止供水;视造成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00-50000元以下(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月修订的)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拆除供水设施的;

(二)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

(三)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的;

(四)破坏、污染水源的。

第三十五条运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二)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供水水质恶化;

(三)擅自提高水价;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双牌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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