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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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10-16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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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 

《双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25 日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0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双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 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 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 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 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 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 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 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 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行政区 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 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 粮食,含原粮、成品粮。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 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 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双牌县 人民政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 加强对县级储备粮工作的领 导;根据当地的粮食种植结 构合理调整储备品种结构; 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 理,落实县级储备粮所需资 金和仓储等设施,确保完成 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 责县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县级储备粮管理 工作;拟订县级储备粮总量 计划。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 轮换费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 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 级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永州市零陵支行(以下 简称农发行零陵支行)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 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 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 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 法行为,有权向县发展和改 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等有关单位举报。接受举报 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 计 划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 储备规模,由市发展和改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 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下达。县级储备粮规模 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 3 至 5 年调整一次。 县级储备粮的具体品种、 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县发 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 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 粮品种以稻谷为主。建立优 粮优储机制,优质稻储备总 量占本级储备规模的 30%左 右,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 按新政策办理。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 据应急供应需要,在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主城区建立不低 于 7 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 储备。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 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 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零陵支行制定并下达,由县 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 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 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 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 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农发行零陵支行根据库存县 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 情况,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 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 计划实施。 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 物资储备)部门可以根据粮 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 控需要,会同农发行零陵支 行对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 划进行调整,计划调整情况 抄送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 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 定,向县发展和改革(粮食 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县级 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 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县财 政部门和农发行零陵支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物 流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购置 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质量 检验仪器设备,除依照国家、 省和市有关规定批准外,不 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处 置。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仓库容量、 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省和市 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 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 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 装卸、输送、清理、计量、 消防等设备;(三)具有符合相关标 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 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 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 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 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 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 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 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 员; (五)具有能够与省、 市、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 物资储备)部门监管信息平 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 础设施; (六)经营管理和企业 资信良好,具备农业发展银 行地方储备粮贷款条件,无 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 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选择承储企业, 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 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 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 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 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 业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 色储粮技术;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 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全 面实行“先检后收”,保证入 库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 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 的产品,达到收购、轮换计 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 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储备运营业务与 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 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 开管理;(四)对县级储备粮实 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 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数 量、质量、品种、地点“四 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 相符、储存安全; (五)建立健全防火、 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 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 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七)执行国家和省粮 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相关 台账。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 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 质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 充好、以陈顶新; (三)擅自串换品种以 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擅 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 点代储县级储备粮,擅自动 用县级储备粮; (四)以县级储备粮担 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以 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 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 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 费用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 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 为。 

第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 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组织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空仓 查勘、入库初验,协助开展 验收确认。 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确 认由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 物资储备)部门组织财政部门、农发行零陵支行开展。 成品粮储备入库数量确认, 在合同签订后的初次入库完 成时,由县发展和改革(粮 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财 政部门开展验收。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 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 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 度。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 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县级储 备粮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 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 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常规 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 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验收 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 备粮。 县级储备粮出库应当对 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 安全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 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 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 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 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 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 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 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 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 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县级 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 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 由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 资储备)部门委托有资质的 粮食检验机构承担,其中: 成品粮在合同签订后的初次 入库完成时,由供货方提供 每批次的质检报告,县市场 监管部门进行抽检。 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 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 企业送样检验;扦样方法、 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县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 样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 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 备)部门参照省、市办法制 定。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 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质量管 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 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 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 安全指标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 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 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 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 食销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 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 换。 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一 般为稻谷不超过 3 年,优质 稻实行 1 年 1 轮换。 县级储备粮(不含成品 粮)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 4 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 观调控需要,经县发展和改 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延 长期限不得超过 2 个月,同 时抄送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 零陵支行。超过规定 4 个月 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 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 等财政补贴。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 管理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 同县财政部门,并征求农发 行零陵支行意见制定。 

第二十四条 成品粮储 备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 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 动态轮换,成品粮轮换周期不超过 6 个月,一年不少于 两次,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 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 于承储计划。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 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 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 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 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 价销售等符合国家、省和市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县级 储备粮招标采购和竞价交易 由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 资储备)部门与县财政部门 组织开展。(县级储备粮优 质稻参照省级储备粮优质稻 的管理模式,如遇国家和省 政策调整,按新定政策办理)。 县级储备粮相关交易凭 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6 年。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 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 重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 备承储条件的,由县发展和 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 门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 粮的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 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市 场监测预警,完善县级储备 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县人 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 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 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 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 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 用的;(三)县人民政府认为 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 情形。 县级储备粮按照分级动 用原则,先行动用县级储备; 县级储备不足的,可以申请 动用上级储备。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 粮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 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报县 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 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 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 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 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 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 令,并组织承储企业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 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 备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 备粮动用命令。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 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 定及时恢复库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 门根据县发展和改革(粮食 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验收 的情况和补贴拨付申请拨付 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 及损失损耗等补贴。县级储 备粮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县级 储备粮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发展和改 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 执行。 县级储备粮各项费用补 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负担并 列入预算。

第三十二条 动用县级 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 本级财政,设立专户管理, 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 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 亏损及有关费用由本级财政 据实补贴。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 粮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库贷 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 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 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 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 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 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参考国 家当年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 价及市场行情核定。农业发 展银行按照核定的库存成本 提供贷款,缺口资金由县财 政据实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部 门可以根据县级储备粮集中 承储、轮换公开竞价交易等 情况,会同县发展和改革(粮 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研究制 定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补偿 机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不可 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如 自然灾害、政策变化、低温 设备非人为原因停运导致的 霉变等),由县发展和改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 同县财政部门进行核实,报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 财政承担。 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 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 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和 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 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 年度考核。 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 物资储备)部门在监督检查 中,发现县级储备粮品种、 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 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 储企业立即整改,并报告市 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 备)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所 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和 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 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 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 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 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县级 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 证; (四)检查承储企业仓 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依法查封、扣押 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 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 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 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县发展和 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承储企 业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 施分类监管。 

第四十条 县财政部门 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县 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 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 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 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 付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 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 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 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 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 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 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发 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 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 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 承储合同。 

第四十三条 破坏县级 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 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 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县域内规 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 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企业 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管理办 法,由县发展和改革(粮食 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 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 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 企业自主储粮。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 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国家、 省、市关于地方储备粮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 五年。2016 年 8 月 5 日起施 行的《双牌县县级储备粮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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