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火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内及林缘 300 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造林炼山;严禁
烧荒、烧田埂、烧草木灰;严禁在林区内和林缘边乱丢烟头、
野炊、烧蜂窝;严禁祭祀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严禁
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因防治病虫害、冻害、
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按程序报批。
四、在禁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
为森林防火特护期,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
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
政府。双牌县森林火警电话:0746-7723193 或 12119。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5 月 1
日。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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