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现将《双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5 月 25 日
双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 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3 号)、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印 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要的通知》(国发〔2004〕10 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 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 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 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部门可 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 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 对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 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发 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 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县各类总体规划、 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 (三)县本级财政预决算 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 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事项; (六)土地使用权等国有 资源处置办法,征地、城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事业单位体 制改革办法,预算管理体制改 革办法,社会保险费费率和保 险待遇调整,环境保护、教育、 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生 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 施; (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 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县人民政府机构改 革方案,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 (九)全县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 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 重大应急措施; (十)需要县人民政府决 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 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 立行政决策专家库,完善重大 行政决策智力支持系统。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县长代表县人 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 策权。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政 府相关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 任协助县长决策。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重 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拟 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 项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长提出的重大行 政决策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 论证后,进入决策程序; (二)县人民政府分管副 县长、办公室主任提出的重大 行政决策建议,交有关单位研 究论证后,报县长确定;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林场、阳明山管理局、县直 各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后,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 核后报县长确定; (四)县人大代表、县政 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 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 关部门研究论证,经县人民政 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 确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需要县人民政府 决策的重大事项,可以提出决 策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审查,经相关部门研究论证, 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 核后报县长确定。
第八条 拟进入重大行 政决策程序的事项确定后,依 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县长 指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 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 期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 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 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 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 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 结合实际拟订决策方案草案 并进行合法性论证。对需要进 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 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 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草案。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 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先行审 核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行政决 策建议,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分 管副县长或县政府相关领导 审核。拟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的事项确定后,应当协调督 促决策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 按照本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组织专家(3 名以上)或 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 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 性、科学性论证,并收集书面 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 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 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 均衡性。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 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 策方案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 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 少于 30 日。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 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 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 真和电子邮箱等。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 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 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 协商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 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 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范 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 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 的表达。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将专家、公众对决策方 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 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 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专家、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 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 行听证会: (一)与群众密切相关的 公共服务性收费、基本生活必 需品价格调整和房屋拆迁的 确定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 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 自行确定,其中参会代表中的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有关专家应当占一定比例。 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 在听证会举行前 15 日向社会 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 的听证事项、参会人数和听证 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 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 前 10 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 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 证会参加人。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对涉及 有关法律的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应当将方案连同法律政策 依据、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 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司法局对方案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进入 决策程序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 策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 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决 定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或者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 论,并按以下程序审议: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 策方案草案说明。说明材料中 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实施 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 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和社 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 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 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分析等; (二)县司法局作合法性 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 发表意见; (四)分管决策事项的副 县长或县政府相关领导发表 意见;(五)县长发表意见。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 县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应当记 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 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 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 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县 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 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县 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 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 明理由。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需要报县委、市人民政 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县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审议决定的,县人民政府提 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县委、 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 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 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 作出决策之日起 20 日内,向 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通 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 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 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 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应当根 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 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督查室 应跟踪督查重大行政决策的 执行情况,县纪委监委应当加 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 督。积极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对重 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 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 县政府副县 长、县政府相关领导、县政府 办主任、副主任对县人民政府 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有督促检查职责,应当定期检查决 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决 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 及多位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 且问题复杂的,可提请县长或 者常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 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 府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 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分别组织 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效果 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 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县直各 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 山管理局,以及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 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 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 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并根据 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 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 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 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 误;不履行职责或者拖延履行 职责;违法实施决策导致行政 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追究 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重要紧急 情况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立即 决策的,可以由县长临机决定, 并及时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 通报;或者由分管副县长按职 权临机决定,并向县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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