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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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10-1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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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和省市驻双有关单位: 

 《双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双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农 村安全饮水、节约用水及农村 集中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 法》、《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 条例》《湖南省水利厅等九厅 局转发水利部等九部委<关于 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湘水函〔2021〕 352 号)、《永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 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方 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9〕 15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 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 饮工程)是指在我县农村区域 (包括农村集镇)为解决农村 居民饮水安全兴建的农村供 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 分散供水工程和城乡一体化 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 区域内从事农饮工程建设运 行管理和使用农饮工程的单 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 全县农饮工程的规划、建设、 运行管理负总责。县水利部门 负责全县农饮工程规划和指 导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管 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农饮工 程运行。泷兴集团、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卫健 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市 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县公安 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林业 局、县科工信局、县移民中心、 县税务局、县供电公司、县疾 控中心、各乡镇(管理局)等成 员单位和相关村委会、用水协 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搞好农 饮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 及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权属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 的农饮工程均为国有资产,由 县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县人 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乡镇(管 理局)进行管理,其所有权不 得拍卖、转让。泷兴集团融资 建设的农饮工程的产权均为 集团所有,管理模式由其自行 确定。 (一)乡镇(管理局)千 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联村工 程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 理局)使用和管理。 (二)单村、联村集中供 水工程归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管理局)使用,由产权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委 托当地村委会或用水协会管 理。 (三)学校供水工程归学 校使用和管理。 (四)分散供水工程(分 散打井)归受益户使用和管理。 (五)城乡一体化供水工 程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 理局)使用,并按县城自来水 主管接口所供水自然村个数 确定管理权限。一个或多个接 口供水一个自然村的属单村 工程,按单村工程管理权限管 理;一个接口供水多个自然村 的属联村工程,按联村工程管 理权限管理。 (六)通过融资、民营投 资兴建的农饮工程,由投资方按 目前地方政策或国家相关政策 制定相应管护运行办法,经县政 府审定同意后按办法执行。(七)通过库区移民资金 建成的供水工程归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管理局)使用和管 理,受益移民应尽的义务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农饮工程完工 验收后,由泷兴集团、县水利 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乡镇人 民政府(管理局)等单位根据 资产管理权限,及时办理交接 手续。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管理局)成立农饮工程运行 管理机构。经乡镇人民政府 (管理局)批准,运行管理机 构可以明确具体的工程运行 管理单位。在工程保值、增值 和充分发挥效益的前提下,运 行管理单位拥有供水工程的 管理、经营、使用权,实行政 府主导、企业管理、独立经营、 自负盈亏。农饮工程正式投入 使用后,由运行管理单位全面 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 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乡镇 (管理局)农饮工程运行管理 机构应对运行管理单位的工 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确保水质、水量、水压达标, 运行正常。 

第八条 明确供水工程 运行管理单位基本职责。 (一)落实农村供水工程 管水员制度,建立健全供水工 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 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 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 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 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 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 需求。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 需明确 3—5 名专职人员,联 村集中供水工程需明确 2—3 名专职人员,单村及联村供水 工程需明确 1—2 名专职人员。人员可由乡镇(管理局) 统筹利用现有公益性岗位,按 规定聘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 件的人员担任农村供水管水 员;也可由供水工程辐射区域 内的用水户民主选举产生。 (二)按要求及时办理取 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所需 的各类证照。 (三)积极宣传贯彻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 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 水设施安全。 (四)管水人员应具备相 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 道德,经体检合格后持健康证 上岗,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 产品、设备说明、工艺流程进 行操作,填写水源变化、水质 监测、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报 表、运行日志等数据资料。直 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 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 检,发现患有传染病,应立即 治疗或调离岗位。 (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 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生 活饮用水标准;定期向县水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 告和运行报告,如实反映运行 管理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六)由于工程施工、维 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 应当提前 24 小时告知用水单 位和个人。暂停供水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运行管理单位应 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应急抽 水或送水等)确保当地居民生 活用水,并向乡镇(管理局) 备案。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 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运行 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 要及时通知用户。 (七)要加强对供水水源 的管理和保护,明确管护责任 人,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 建立全县农饮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联席会 议制度,明确县人民政府分管 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政府办分 管副主任、县水利局局长为副 召集人。联席会议每年不得少 于 1 次,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 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全县 农饮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 程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或者重大个案问题,及时提请 县人民政府审定,督促各乡镇 (管理局)和县直部门切实履 行职责。 

第十条 明确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泷兴集团负责融资 资金建设的供水工程的监管 及其产权的管理。 (二)县水利局负责全县 农饮工程的总体规划,设计报 告的评审、项目申报、审批、 建设管理,双牌县农饮工程建 设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 调全县农饮工程的建设运行 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饮 工程实施规划。 (三)县发改局负责农饮 工程的立项上报和由水利行 政部门提供农饮工程集中供 水工程结算、供水成本费用、 税金和利润等财务数据及相 关原始票据等资料加盖单位 公章后,按规定程序报县发改 局审批核定收费标准。 (四)县财政局负责农饮 工程资金的调度、相应的财政 投入资金的拨付及监管,负责 农饮工程的产权监督管理和 每年维修养护资金和水质检 测费用纳入年初预算。 (五)县卫健局负责农饮 工程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检 测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对破 坏农饮工程设施、破坏饮水水源、投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 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七)县审计局负责农饮 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的审计 监督。 (八)县民政局负责五 保、孤儿、低保及农村敬老院 用水的核准、公示,及时组织 资金补贴相关运行管理单位 和用水协会的审批、核准。 (九)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双牌分局负责农饮工程饮用 水水源地保护、监测,工程环 评审批。 (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按相关政策办理农饮工程建 设用地手续。 (十一)县教育局负责学 校内农饮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二)县住建局配合做 好农饮工程中实行城乡一体 化项目的建设管理。 (十三)县供电公司负责 农饮工程的电力保障,电价执 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十四)县交通运输局、 县科工信局负责农饮工程管 网与公路、通信线路的协调工 作。 (十五)县税务局依法落 实农饮工程建设管理运营税 收优惠政策。 (十六)县林业局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负责水源地保护 区内的森林植被保护,严禁乱 采乱伐,确保水源地保护区内 的植被水源涵养,饮水工程涉 及的林业用地审批。 (十七)相关乡镇人民政 府(管理局)负责农饮工程建 设用地、矛盾协调处理、水源 地保护等有关工作的协调处 理。 (十八)相关村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农饮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 位应定期检查农饮工程设备、 仪表、管网、管件,对易损件、 开关、仪表等设备,要加强监 管、维护;对容易锈蚀的压力 设施、支架、阀门等设备每年 要进行油漆防护处理;对供水 管线要设立标志,避免因开 沟、建房、修路等人为活动损 坏造成停水。

第十二条 运行管理单 位要明确专人管理,公布热线 电话,负责日常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 县供电公司 要做好农饮工程电力供应,确 保电力畅通,因故确需停电 的,要提前告知运行管理单 位。

第十四条集中供水工程 新增用户,应向运行管理单位 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一定 的入户材料及工时费,由运行 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规 划、设计和安装。严禁擅自改 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 取水;确需改动或拆除的,需 提出具体补偿措施,经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批准 后,方可改动或拆除。所有供 水工程必须装表计量收取水 费。 

第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养 护和维修由运行管理单位负 责,水表后部分由受益农户维 修。工程覆盖区内群众和用水 户有维护工程正常运行的权 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 农饮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因社会经济 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需改变 农饮工程使用性质的,或遇重 大自然灾害、水源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导致工程无法使用或 报废的,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申报,县财政、水利部 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报废。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农 饮工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 县、乡镇(管理局)、村、运 行管理单位四级应急处置预 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 练。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 局双牌分局会同县水利局、县 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划定农 饮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 护范围,并制定保护办法。 (一)地下水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取水 点周围半径 50 米。保护区内 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 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设 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 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 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 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 毒有害物质。 (二)地表水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地、“服务人口千人” 以上的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省、市 政府批复划定的方案执行;其 它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地保护区范围为取水点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水域。 保护区内设置饮用水水源保 护标志,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 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的 区域,不得建设有害化学物品 仓库及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沿 岸农田不得施用高残留或剧 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 生活污水灌溉农田。不得从事 可能污染水质的任何活动,不 得向水体倒卸淤泥、垃圾和其 它废弃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 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 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永州市生 态环境局双牌分局批准。因突 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 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运 行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 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及县疾控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和县 水利局等部门,请求予以处 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 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 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 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 化、水质污染的,应按“谁污 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 的原则,由造成污染及损害的 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一条 水源地水 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 保障生活用水;水源水量紧缺 时,运行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 用水户,根据情况可定时限量 供水。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水 工程配备有净化设备和蓄水 设施的,要加强对净化设备和 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年进 行二次以上清洗和消毒。水质 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 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范确 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 程技术规范》(SL310-2019) 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县疾控中 心负责全县水厂水源水、出厂 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一般 水厂每半年检测 1 次,水质不 稳定水厂、千吨万人水厂每月检测 1 次,千吨万人水厂须设 置检测室,加强日常检测。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 单位必须配合县疾控中心对 水源水质、出厂水质、末梢水 质等的检测,保证水厂受益范 围内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章 水价、水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 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按供水用 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 民生活用水,其供水价格实行 分类水价。农村居民生活、学 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 会福利单位、农村村民委员会 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服务设施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生产 经营(包括规模化养殖)等执 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 生活用水价格与非居民生活用 水价格的比价系数为 1:1.2。 

第二十六条 水费收取 对象为我县境内由政府投资 建成投入运行的农村供水工 程用水户。第一种为实行企业 管理的(如理家坪水厂)用水 户;第二种为乡镇(管理局) 管理的集中式供水用户;第三 种为单村或联村管理的集中 供水用户。 水价核定方式:农村供水 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 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原 则,可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一是单村供水由各村根据实 际情况,水价采取“一事一议” 召开村民会进行用水户听证、 民主议价等自行确定。二是集 中式供水水价由供水工程所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或由辐射范围的各用水户 听证,民主议价等形式确定。 对于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受益人口不足 100 人),且没有 安装水表的分散式供水,可根 据实际情况,在征求当地居民 意见的情况下,按每户每年收 费或包干收取。 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 施较好且试运行期间正常收 费的,试运行后,可由运行管 理单位提出价格申请,由水利 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确定, 报县发改局按照定价规定和 程序结合物价指数、供水量及 其供水成本的变化核定水价。 用水量核定:基本用水量 按每户每月 5 吨核定,用水户 用水量每月不足基本水量定 额的按定额标准计收,超过基 本水量定额的按实际用量计 收。 

第二十七条 运行管理 单位要严格执行计量收费制 度。 各用水户(单位)应当向 运行管理单位交纳水费。用户 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 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 逾期不缴纳的,在合理期限内 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运行 管理单位有权中止供水,直至 交清水费后恢复供水。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 工程水费收入主要用于管护 员的基本工资、日常的维修更 新、消毒药品的购买及大修费 提取等基本支出,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 费。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 理,明确专人负责水费的收缴 及管理等,对收缴的水费实行 专户专账并定期公示。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 设立农饮 工程管护基金,按照《永州市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实 施方案》(永政办函〔2019〕 15 号)的文件要求,每年按供水人口 10 元/人标准计 提,列入县财政预算,主要用 于农饮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必 要的设备购置等;其水质检测 费用纳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三十条 集镇、圩场消 防、环卫用水纳入项目地本级 财政预算,五保户、低保户、 残障用水户每户每月减免 4 吨水费,公办敬(养)老院按 入住五保、低保、残障人数每 人每月减免 4 吨水费,运行管 理单位因减免减少的收入可 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局)申请,再由当地政府汇总 统一向民政部门申请补贴。 

第三十一条 农饮工程 运行电价享受电力部门电价 优惠政策。

第七章 考核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以乡镇(管理局)为主,各乡 镇(管理局)要认真研究制定 工程运行管护具体实施意见, 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县人民政府将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全县 绩效考核范畴,考核对象为乡 镇(管理局),考核指标为供 水工程管护机构建设、管护制 度健全、水费收缴及标准化水 厂创建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供 水设施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 破坏、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运行管 理单位应制止其行为,视情节 轻重及造成的损失大小,向公 安机关举报,给运行管理单位 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擅自拆除供水设施的; (二)毁坏供水设备设施 的;(三)私自切断电源、水 源,影响供水的; (四)破坏、污染水源的。 

第三十四条 运行管理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 情节,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 水断水; (二)违章操作,致使设 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供水水质恶化; (三)擅自提高水价;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 权谋私;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原《双牌县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双政办 发〔2018〕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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