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双牌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14 日
双牌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 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建立 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 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20〕49 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03 号于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文件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 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 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 于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 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相关行政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应当根据职责,负责本单位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与管理 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及有关 规定向市级平台提供公共信 用信息。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 的记录与归集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 归集目录的确定由行政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成 织负责,规范信息归集格式、 提供周期和方式。本县公共信 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负责 整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 包括提供单位、信息分类、披 露方式、数据格式等要素。
第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 目录范围: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 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 登记类信息; (二)缴纳税款、社会保 险费等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反 映信用 建议修改为 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司 法裁判文书的信息; (五)受到表彰、奖励等 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纳 入目录管理的信息。
第六条 县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 简称县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主 管部门)会同公安、县委编办、 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以居民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标识,建立全县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息主体 档案。
第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 以居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基础,按照归集目 录,规范记录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 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 信用信息系统提供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各类公共信用 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负责。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 报送要做到应报尽报,不得少 报漏报,谎报迟报。
第十条 报送周期分别 为月度、季度的信息事项,需 在对应周期内至少更新一次, 周期为不定时的需在相关单位 在作出处罚、表彰决定书或产 生相应数据七日内报送至信 用永州平台。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信 用信息系统审核不通过被退 回的数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 修改正确并重新上报,确保数 据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 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 等活动,遵循合法、安全、客 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 谁负责,谁产生异议、谁负责 处理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 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
第十三条 禁止归集自 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 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 信息。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 的共享与应用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和 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规定,县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主 管部门会同信息提供单位在 信息目录中明确信息使用范 围,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示公 开、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等方 式披露,具体披露方式由公共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政府共享信 息,依据共享范围,与信息使 用单位共享;社会公开信息, 依据公开内容和范围,向社会 公开;授权查询信息,依据信 息主体授权,按照信息目录明 确的授权查询信息范围,向信 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查询 业务。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 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对行 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财政 资金和项目安排、公共资源交 易、日常监管、评优评级等活 动中,进行信用审查,应用信 用报告,识别、分析、判断信用 息主体信用状况,在行政管理 和公共服务中依照法定权限 予以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 单位、行业组织、群团组织等 依法依规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根据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对 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 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 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 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 易成本的措施。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 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 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 优惠或者便利;按照风险定价 方法,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 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 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 保险等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法 人和公众查询自身或经授权 查询相关方的公共信用信息, 在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中广 广泛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章 异议处理和信 用修复
第二十条 法人和自然 人认为市信用系统记载其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 可以向市信用管理机构、县信用 主管部门或者认定其公共信 用信息的单位提交异议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异议信息 经核实确实有误的,信息提供 单位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正,更正发 发布,并在原发布和提供范围内 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 的,维持原信息。
第二十二条 符合信用 修复规定的信息主体提出信 用修复申请后,信息提供单位 应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修复信息 失用信息信用系统建 设主管部门,信用修复后,原 始失信信息转为档案保存。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社会信 用系统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 统筹推进,具体负责全县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 作计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和推 进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 共享和使用;组织建立联合奖 惩系统和奖惩机制;协调解决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 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部 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 位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工作。明 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联 络员、信息归集员),协调解 决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归集和 管理工作中的各类问题,配备 必要的工作设备、工作条件, 满足信用建设工作的需要。具 体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信 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报送、 管理以及异议处理和信用修 复等相关工作,将本行业(领 域)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客观、 准确、公正、及时、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深化 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推广信 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和服务,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管 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开展分类 管理和联合奖惩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县各部 门、各单位要大力弘扬诚信文 化,树立诚信典型,结合工作 实际,深入开展各类以诚信为主题 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 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介,广泛 宣传本部门、本单位信用体系 建设工作情况,在全社会营造 浓厚讲诚信氛围。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 归集和管理工作列入县委、县 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各部 门、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县 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主管部门 要完善全县信用体系建设工 作的考核办法,调整充实考核 内容,增加日常考核权重,促 进提升信息归集和应用的常 态化、连续化和高效化。建立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情况通报 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县社会 信用系统建设主管部门要围 绕工作目标,定期开展督查, 并公开通报,年终全面考核总 结,严格落实奖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全县各有 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信用信 息运行、使用和管理职责,造 成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主管 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 门在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 中失职渎职,泄露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人为造成信用信息丢失、数据被非法篡 改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 三 十 条 本 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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