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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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10-16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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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双牌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13 日


双牌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 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 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 713 号)、《湖南省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 222 号)、《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湘政办 发〔2022〕33 号)、《永州市 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管理办法》(永政办发 〔2022〕19 号)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 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职责 权限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清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党的 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 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是县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 与年度工作计划同步编制、 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 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 理制度。对列入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 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 规定》明确的程序实施。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县司法局负责组织编 制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发改、财政、自 然资源、政务中心等部门和 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 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县人民政府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编制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 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和《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规定的范围确定。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 乡镇人民政府对属于其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 策,不予纳入县人民政府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县司法局在组织编制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 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和乡镇人民政府征集决策事 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 向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 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工 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分别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范围,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和 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 请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于每年 3 月之 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并在申报前经本单位的法制 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建 议因提出的主体不同,分别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 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是 否纳入目录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领导 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 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 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 决策事项建议,或交由其研 究论证的决策事项建议,应当 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 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 行性、科学性等,并形成书 面汇报材料,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 交,论证材料应包含本单位 法制机构审查通过的合法性 审查意见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 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 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县司法局对向县人 民政府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进行初审,编制年度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 围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 申报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初审后可直接纳入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并 通知有关单位按要求提供相 应材料。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法律关 系较为复杂的决策事项,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 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 性、科学性等进行充分论证。 论证结果作为决策事项是否 纳入年度目录的重要参考依 据。 参加论证的专家必须具 有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 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 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 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 专业机构。 县司法局对拟列入年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 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 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 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县司法局拟订年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 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审 核。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修 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的,县人民政府办公 室、县司法局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五条 年度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县人 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 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 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集体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程 序报县委同意。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 内容。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除依法不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般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社 会公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县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 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对确需 调整或新增的决策事项,经 研究论证并按程序报县委、 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列入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 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意见建 议,并将处理情况集中向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 

第十九条 列入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 任务和责任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制定方案、落实实施 建议修改为 措施、跟踪 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 进度。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 档案管理,将履行决策程序 和决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文件、资料、记录等及时收集 整理归档,实现决策程序全 过程记录。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 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 制、调整和管理,参照本办 法执行,并在部门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 案。 

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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