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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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10-1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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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双牌县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0 月 27 日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14 日


双牌县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 加快“数字双牌”建设,推进 本县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 放和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 运用政务大数据推动经济发 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 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 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 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发〔2016〕51 号)、《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 共享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 政府令第 301 号)、《永州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 州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的 通知》(永政办发〔2022〕1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 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 务数据的规划建设、目录管理、 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 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政 务数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 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部门,是指我 县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位和社会组织。 

 (二)政务数据,是指政 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 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的总 称,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 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 权管理的和依托政务信息系 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三)政务大数据,是指 通过大数据技术将政务数据 整合起来应用在政府业务领 域,赋能政府机构,提升政务 实施效能,包含政府开展工作 产生、采集以及因管理服务需 求而采集的外部大数据,为政 府自有和面向政府的大数据。 

 (四)政务信息化项目, 是指县本级各相关单位运用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 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现 代信息技术,使用政府资金或 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新建、扩 建、改建、技术改造的政务领 域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 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 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 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 中心、机房等) 等符合《政务 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 系统。 

 (五)政务数据共享,是 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 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 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 政务数据的行为。 

 (六)政务数据开放,是 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 的行为。 

 (七)基础支撑平台,包 括采用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 方式为政务部门提供网络、存 储和计算服务的政务云等信 息化基础设施。 

 (八)应用服务平台,包 括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双牌政府网站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县 政务数据遵循统筹规划、集约 建设、有效应用、创新发展、 安全可控、严格保密、需求导向 双向、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人 民政府加强对全县政务数据 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政 务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 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县人民政 府政务数据管理要求,统筹协 调辖区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所需 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 县政务服务中心是全县政务 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县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集约利用和绩效评估,组织实施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建立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工作评价机制; 具体承担本县政务数据归集、整合、共享、 开放、应用等工作;负责统一 实施“数字双牌”建设。 网信、发改、财政、审计、 保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 责做好政务数据共享中的相关工作。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辖 区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七条【政务部门职责】 各单位行政审批股室是本单 位政务数据的责任主体,在职 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的采 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工作。 

 第八条【拓展融合】本县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融会贯通、业务协同办理等方式, 推进政务数据向华为云大数据中心政务云平台集中,促进 与省直部门、其他市州政务数 据的应用拓展,加强与国家、省政务数据的共享融合,推动智慧城市建设交流合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发展规划】县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 政务大数据发展规划,明确政务大数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建设项目管理】 县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 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政务 息化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牵头负责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 目立项审批、协调监督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 资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管理, 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财 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承担政 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 督管理和统筹调度职责,负责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协调项目规划、计划、管理、安全 保障工作;对项目进行前置技 术审查,组织开展项目评审, 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运行后评价,推动全县政务数据的汇聚、整合和应用发展。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改、财政、政务服务中心、网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运 维经费协商制度,凡不符合政 务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 和安排项目经费。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 依托市政务云进行建设,不得 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应 统筹结合、充分利用现有政务 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 共享为例外,接入市政务数据 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一条【支撑平台】县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全市 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总体 规划的要求,依托全市统一的 政务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 平台,采用集中与分布相结合 的方式为政务部门提供网络、 存储和计算等服务。对县本级 跨区域、跨部门政务信息化项 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统一运维。 政务部门应当依托市政 务云构建和部署本单位各类 业务信息系统。除国家、省另 有规定外,县级政务部门不得 新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和业 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应当依 托市政务云逐步整合。 本县应当依托市政务云 管理政务数据;已建设政务云 的(数据中心),应当与市政 务云实现网络、基础数据和服 务的互联互通。 人口、法人、空间地理、 经济信息、房产房屋、城市部件、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电 子印章等基础数据库应当列 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本县 不得另行建设。 

 第十二条【服务门户】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以用户需 求和体验为导向,持续提升双 牌政府网站和“我的永州”APP 城市智能门户的服务能力,与 市重点在线服务应用系统实 现功能共享,完善对外数据应 用服务。 政务部门应当依托双牌 政府网站和“我的永州”APP 城市智能门户,实现对外数据 应用服务;已经建成的,应当 逐步向市级门户整合。 

 第十三条【认证体系】县 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依托全市统一的用户认证体 系,通过数字认证、生物识别、 区块链技术等方式,为线上线 下一体化服务提供多元实名 认证。 

 第十四条【标准规范】本 县加强政务数据标准化建设,县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政务数据 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 放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地 方标准,促进政务数据规范化 管理。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五条【政务数据目录】 政务数据目录是政务数据管 理的基础,是政务数据整合、 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本 县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 理。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定 期发布县政府政务数据目录。 

 第十六条【目录分类】政 务数据目录分为基础数据目 录、主题数据目录和部门数据 目录。 

 第十七条【目录编制】基 础数据目录和主题数据目录, 由牵头的政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编 制,经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核, 由牵头的政务部门在共享平 台发布和维护;部门数据目录 由商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 规定编制,经县政务服务中心 审核,由商务部门在共享平台 发布和维护。 政务部门编制政务数据 目录应当明确政务数据的使 用范围和共享方式。 

 第十八条【审核汇总】县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汇总 政务部门数据目录,形成县政 务数据目录。发现数据目录重 复的,应当协调明确采集部门。

  第十九条【目录更新】政 务部门应当定期更新本部门 政务数据目录。 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 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负 责编制目录的政务部门应当 在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 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数据 目录,并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备 案。 

第四章 整合共享 

第二十条【数据采集】政 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 录依法、及时、全面、准确采 集政务数据,对政务数据的规 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 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负责。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一项政务数据由一个采 集部门负责提供; 

 (二)依法确定面向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政务数 据的边界和范围,保护被采集 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 法权益;

 (三)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 得的政务数据,不得重复采集。 

 第二十一条【数据处理】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 规范,对采集的政务数据进行 归集、管理和维护,满足共享 需要。 各政务部门提供的同类 别政务数据不一致的,相关部 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 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 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 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共享平台】 县政务服务中心依托市政务 云建设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 平台(简称共享平台)。 县人民政府不再新建共 享平台;已有的共享平台,应当接入市共享平台。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 的规定和标准,通过市政务数 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部 门间政务数据的共享与交换。 政务部门之间已经建立其他 数据交换方式的,应当逐步向 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 合。 基础数据库实行统一集 中管理,实时归集,并通过市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 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共享类型】 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数据,应 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 外,无偿共享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共享包括下列 类型: 

 (一)可提供给所有部门 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 条件共享类; 

 (二)可提供给部分部门 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 供给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 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部 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 不予共享类。 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 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审核确认;列入有条件共 享类,应当明确共享条件。 本县政务数据共享应当 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 台,主要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 实现,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性、 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四条【共享规定】 政务部门因履职需要使用政 务数据,应当明确所需政务数 据的名称、使用用途等事项。 (一)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应当通过市政务数 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得访问权 限; 

 (二)使用有条件共享类 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应当在市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交 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提 供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意见并报市政务数据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后反馈。可以共享 的,县政务服务中心及时授予 相应访问权限或者提供相应 数据,并通过签署协议和技术 手段等方式监督管理数据的 使用情况。

 (三)确需使用不予共享 类的政务数据,由使用部门、 提供部门协商解决。提供部门 同意提供的,应当报县政务服 务中心备案。 使用部门、提供部门对政 务数据共享发生争议的,由县 政务服务中心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范围】 使用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 务数据,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 职责需要。 提供部门发现使用部门 违反规定使用政务数据的,有 权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并报告 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办事依据】 政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应当充分利用共享信息。能够 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 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重复提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从共享平台获取的电子 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 材料可以作为政务部门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校核机制】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政 务数据疑义、错误信息校核机制。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 信息有疑义或者认为有明显 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给提供 部门;提供部门应当在 5 个工 作日内予以校核。需要延长校 核期限的,应当经提供部门负 责人同意并告知使用部门,延 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提供 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受理单 位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 推诿或者要求当事人办理信 息更正手续。 提供部门修正疑义、错误 信息的,应当及时将修正结果 告知使用部门。 

第五章 开放应用 

第二十八条【开放原则】 政务数据开放应当以需求为 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 遵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 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政务数据经过脱敏、脱密等 技术处理后符合开放条件的, 应当开放。 

 第二十九条【开放类型】 政务数据开放包括下列类型: 

 (一)可提供给所有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 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 

 (二)可部分提供或者需 要根据特定条件提供给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 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 

 (三)涉及国家秘密、工 作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开 放的政务数据,以及开放后可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数 据属于不予开放类。政务数据有条件开放或 者不予开放的,应当有法律、 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 依据。 

 第三十条【开放平台和清单】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 据开放类型,编制、发布无条 件开放清单和有条件开放清 单,并按照开放清单将政务数 据归集到市政务数据开放平 台,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开放政务数据的统一服务。 

 第三十一条【无条件开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 取无条件开放清单中政务数 据的,可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 台在线获取。

 第三十二条【有条件开放】 有条件开放清单中的政务数 据用于创新发展、城市治理、 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公民、法 个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务数 据开放平台依照有关规定提 出申请。政务部门应当在十五 个工作日内处理,可以开放的, 通过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授 权开放;不能开放的,商务部 门应当说明理由。 政务数据开发利用主体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 议约定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 障数据安全,县政务服务中心 应当定期跟踪了解开发利用 情况。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 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 获取日期。 

 第三十三条【市场化运营】 本县推进政务数据市场化运 营。通过数据公司化运作、政 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保证数 据安全的前提下,引进社会资 本参与,提升政务数据价值和 应用效率。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 强对政务数据市场化运作工作的统筹指导。 

 第三十四条【鼓励条款】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积极推动 政务数据开放应用,加强政务 数据与社会数据的应用合作, 通过项目建设、合作研究等方 式,挖掘政务数据价值,拓展 政务数据来源。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对政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 挖掘,促进本县大数据产业发 展和创新应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行政主管部 门安全职责】县政务服务中心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 数据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务数 据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 并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安全管 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网信部门安 全职责】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 调政务数据共享、跨部门互联 互通的网络安全工作,会同相关部门 有关部门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网 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 务数据共享网络安全保障工 作,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网络安全 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政务部门安 全职责】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保密、政务数据分级分 类以及信息安全等级等规定 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政务数据 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 立保密审查机制,确保政务数 据安全有序共享和开放。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范 措施,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 损毁、丢失、篡改。发生政务 数据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县政务服务中心、网信部门和 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平台安全】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履行政 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的安全 保护义务,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人员,落实风险评估、等级保 护、安全审查等制度要求,保 障政务云避免干扰、破坏或者 未经授权访问,防止政务数据 泄露、损毁、丢失、篡改。发 生共享平台安全事件,应当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 施,及时报告县网信部门和县 政务服务中心。 

 第三十九条【用户安全】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政 务数据开放申请用户信息保 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 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用户 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 毁、丢失、篡改。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 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篡改 情况的,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 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数据主体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现政务数据存在错误、遗 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 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市大数据服务中心提 出异议。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 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的一个 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作 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县政务服务中 心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 议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二)属于政务部门更正 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 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转交 商务部门办理。政务部门应当在收到转交的异议材料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 正的决定并告知县政务服务 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及 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 人。

 四十一条【应急措施】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会同网 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制定政务 数据安全工作规范,构建技术 保障体系和风险识别机制,建 立数据容灾备份和安全应急 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测评和风 险评估并组织演练,保障政务 数据安全。 

 第四十二条【第三方监督】 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部门可 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 务数据的质量安全、共享开放 工作定期开展调查评估,发现 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责 任】政务数据相关监督管理部 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滥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政务部门责 任】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编制、 更新、报送政务数据目录的, 或者擅自缩小无条件共享类 政务信息资源范围的; 

 (二)不按照规定采集、 整理、更新政务信息资源,落 实疑义、错误信息校核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系统整合,联通共享平台的; 

 (四)不按照规定共享、 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和共享平 台的; 

 (五)不按照规定落实安 全防护措施的; 

 (六)擅自改变政务信息 资源用途和使用范围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其他行为。 

 四十五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 或者损害国家安全和扰乱社 会管理秩序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央、省、 市驻双单位,供水、供电、供 气、通信和民航、铁路、道路 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及政 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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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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