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
《双牌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暂行办法》已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双牌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肇事肇祸 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 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社会参与、家庭配合‛的服务 管理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 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是 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 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对自 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 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 身事务的精神障碍,具体病种 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 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 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第三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分三类,即肇祸 类、肇事类、其他高风险类。 (一)肇祸类患者是指危 险性等级评估在 3 级(含)以 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曾触 犯《刑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医精神病鉴定确认为无 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的患者。 (二)肇事类患者是指危 险性等级评估在 3 级(含)以 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曾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经法 医精神病鉴定或者医疗机构 医学专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 确认的患者。 (三)其他高风险类患者 是指其他有潜在暴力倾向的, 危险性等级评估在 3 级(含) 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条 根据《国家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规范》规定,精神障 碍患者危险性评估共分为 6 级。 (一)0 级:无符合以下 1-5 级中的任何行为。 (二)1 级:口头威胁, 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三)2 级:打砸行为, 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 劝说制止。 (四)3 级:明显打砸行 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 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五)4 级:持续的打砸 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和 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 括自伤、自杀)。 (六)5 级:持械针对人 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 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 公共场合。
第二章 摸排、评估
第五条 由县平安办牵头 组织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对 全县危险性评估在 3 级(含) 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 行摸排,逐人列出名单,按照 患者住院治疗、在家居住、羁 押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下落 不明等情况分类梳理。 (一)公安部门梳理在全 国治安信息管理系统精神障 碍患者模块中肇事肇祸等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梳理 近 1 年来危险性评估在 3 级 (含)以上的严重肇事肇祸障 碍患者信息。 (三)人民法院梳理曾被 决定执行强制医疗、近 3 年来 解除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 碍患者的信息;公安机关会同 卫生健康部门摸清强制医疗的具体场所和工作现状以及 解除强制医疗后的现实情况。 (四)司法行政部门梳理 近 3 年来刑满释放人员以及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 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中的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 者信息。 (五)民政、残联等部门 梳理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机构 收留和办理精神残疾证的肇事 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 (六)各乡镇依托村(社 区)及企事业单位,采取分片 包干等方法,组织各村(社区) 干部、网格员、社工、信息员、 楼栋长和物业管理员及企事 业单位负责人掌握的在本辖 区居住、流浪或者在本单位工 作的疑似肇事肇祸等严重精 神障碍患者信息,重点是有接 受强制医疗史或者肇事肇祸 扰序史的患者信息。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 责将各部门和相关机构、单位 提供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名单进行汇总,按以 下方式分类分步进行诊断评 估,掌握现实状况。 (一)各乡镇要组织成立 以有关村(社区)主要负责人 为组长,签约医生、网格员、 民政干事、派出所民警、助残 员、志愿者、患者家属等参与 的联合工作小组,联系县级卫 生健康部门进行诊断评估。 (二)卫生健康部门会同 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组织 协调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采取 集中诊断、个人门诊等方式, 优先对在本地居住的患者进 行诊断,依照《严重精神障碍 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 年 版)》有关规定开展危险性评 估,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 告卡,录入卫生健康部门管理 系统,并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 神障碍患者的报告卡交换给 公安机关。 (三)辖区内的精神卫生 医疗机构对就诊的所有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填写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报告卡,进行危险性 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填写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单,及 时将报告卡或信息单报送给 县卫健局、公安局分别录入管 理系统。 (四)对于确诊的患者, 卫健、公安、民政、残联等部 门要掌握其病情是否稳定、治 疗康复处所、有无法定监护人、 监护力量类型以及病人经济 状况,有无能力承担治疗费用 等现实状况。 (五)对于下落不明的患 者,各部门要共同设法查找, 公安机关发挥职能优势依法 依规予以协助。 第七条 对于评估危险性 为 3 级(含)以上的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公安、卫生健康部 门要及时将信息录入管理系 统,对在系统内的人员,经摸 排已死亡、移民国外或经评估 不属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的予以清理出库,公 安、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交换 最新采集录入、出库人员名单, 确保实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 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精细化、 精准化、动态化。
第三章 管控措施
第八条 各乡镇建立由卫 健、民政、公安、司法、残联、 平安办、社工机构等单位参与 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根 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在家 居住患者的危险性评估结果 进行会商;指导村(社区)对 每名患者建立由村(社区)干 部、网格员、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人员、民政干事、助残员、 派出所民警、村辅警、家属、 志愿者等组成的关爱帮扶小 组,逐人制定救治、服务、管 理措施。 第九条 对纳入管控的 3 级(含)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 者,家庭签约医生每年至少随 访 4 次,随访评估要求依照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 范》(第三版)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危险性评估为 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在随访中发现病情不稳、未接 受治疗、未持续用药等情形, 签约医生要督促监护人落实 送医就诊、及时取药和按时服 药等监护措施。 第十一条 监护人履行日 常照料、看管严重精神障碍患 者的日常生活,被监护人病情 发生波动时,监护人应立即报 告家庭签约医生,并根据病情 评估结果将患者送至精神专 科医疗机构诊治;在家居住的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自杀、自 残,或者损害公私财物、危害 他人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等行 为的,监护人应立即报告公安 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 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做好辖 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三无 人员‛(无家属、无工作单位、 无经济来源)的认定、登记和 上报,依法审查以上三类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防治、 康复、帮助和救治,落实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及监 护职责,协调三类及肇事肇祸 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 和病情稳定者的遣回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 处置、办理肇事肇祸案事件; 将有危险行为的疑似精神障 碍患者送医就诊;对实施暴力 行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 神障碍患者采取临时的保护 性约束措施;执行强制医疗。 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对有生命 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 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 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 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协助查 找患者户籍。 第十四条 对被强制医疗 所、羁押场所解除强制医疗、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释放 的患者,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部门要及时将患者信息告知 其所在乡镇,由乡镇组织综合 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开展 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对发生的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
件,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
部门逐一倒查,逐案建立‚五
查‛专报制度,即组织案发地
查清情况、行为人认定情况、
日常管控情况、暴露出的问题
和改进的措施,有针对性地改
进加强救治管控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未经诊断为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犯罪嫌
疑人,对外不得使用‚精神异
常‛‚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等
用语。
第十七条 在严重精神障
碍患者管理工作中,对因工作
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
肇事肇祸案事件的责任人员,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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