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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 发布时间:2016-04-13 11:46
  • 来源: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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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的内涵和认定标准

1、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两项指标均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居民家庭。

2、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共同生活的子女(含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条件和能力的子女);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虽未共同生活,但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且具备赡(扶、抚)养能力的人,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七)年满18周岁的公民,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无经济来源,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无力供养的,可单独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

(八)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认定的其他人员。

3、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困难居民家庭拥有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总和。

4、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支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收入(含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五)经认定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5、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扣除社会保险费补贴部分)。

(七)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八)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九)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十)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6、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知识产权及动产和不动产的总和。

7、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8、家庭财产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的货币、存款、债权、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20倍的。

(二)非因拆迁安置三年之内购买商品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40平方米、有经营性门面、三年内豪华装修房屋超过5万元的。

(三)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的。

(四)开办商店、酒店、厂矿等投资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拥有高档家具、电器、收藏品、贵重金属价值总额超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倍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资料或证件、证明等资料不全的。

(二)不授权、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现场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或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家庭生活消费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人社部门三次以上推介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在农村有责任田、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导致耕地抛荒的。

(六)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且具有赡(扶、抚)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七)户口在本地,家庭成员举家在外地生活六个月以上的。

(八)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财产核算和认定办法

1、 家庭收入的计算,按家庭成员前6个月各类收入的总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

2、 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收入,由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收入证明,或个人诚信申报,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调查认定;无法认定的,按就业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 对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由个人申报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合同或协议,工商、税务、银行凭证,单位收款收据、证明等证件,经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审核确认。

4、家庭财产由申请人诚信申报,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调查核实后认定,不能认定的,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5、 城乡居民家庭在申请城乡低保之外的其他社会救助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

(一)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主要家庭财产证件、证明或存折;

(四)相关救助部门的委托书;

(五)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六)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

(七)参加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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