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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