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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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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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