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地税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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