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制定了《关于调整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并按程序报请双牌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关于调整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内容,积极参与、配合、支持工作,现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秸秆焚烧给大气环境带来严重污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统筹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管控,切实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效能,改善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双牌县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特征、生态环境现状及高质量发展需求,精准划定秸秆禁烧区与限烧区。
本项工作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系统性、差异化的空间管控措施,实现秸秆露天焚烧污染的有效防控、资源化利用水平的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安全的全面保障,助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现代农业体系,为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划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我县总面积1751平方公里,辖6镇5乡2个国有林场和1个国家森林公园,其中秸秆禁烧区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为65.21%,具体范围以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分布图为准。
(一)禁烧区(分为全域禁烧和部分禁烧):
1.县城建成区全部区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洛湛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G55二广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4.G207、S230、S343,共计3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二)限烧区: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属于限烧区。
四、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经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
2.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二)限烧区
秸秆限烧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以村(组)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1.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2.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对管控措施(仅因臭氧污染启动的除外)或预测将出现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3.当日18: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或限烧区的禁烧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及焚烧管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双牌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双政函〔2024〕6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