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制定了《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内容,积极参与、配合、支持工作,现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秸秆焚烧给大气环境带来严重污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统筹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管控,切实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效能,改善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双牌县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特征、生态环境现状及高质量发展需求,精准划定秸秆禁烧区与限烧区。
本项工作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系统性、差异化的空间管控措施,实现秸秆露天焚烧污染的有效防控、资源化利用水平的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安全的全面保障,助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现代农业体系,为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划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我县行政区面积1751平方公里,包含11个乡镇和2个国有林场及1个国家森林公园,秸秆禁烧区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为65.21%。
(一)禁烧区:
1.县城建成区全部区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洛湛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G55二广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4.207国道、S230省道、S343省道,共计3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二)限烧区范围: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属于限烧区。
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经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认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有序焚烧。
2.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二)限烧区
秸秆限烧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以村(组)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1.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2.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对管控措施(仅因臭氧污染启动的除外)或预测将出现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3.当日18:00至次日6:00夜间时段;
4.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或限烧区的禁烧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及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强化宣传引导和巡查管控,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机手等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农作物秸秆科学还田的指导意见。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双牌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双政函〔2024〕6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