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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 发布时间:2016-12-2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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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县地税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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