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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