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主体 | 县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令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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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主体 | 县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令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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