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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审批
  • 发布时间:2016-12-2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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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主体县司法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令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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