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11]2号)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2.《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