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县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安全卫生状况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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