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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等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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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水利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依法收回开发利用权,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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