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的除外。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 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法〉》(湘财政[2008]53号)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各级财政部门和经贸委(经委)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简称墙改办,下同)负责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