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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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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统计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

第42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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