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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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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水利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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