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主体 | 县农业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八条 严格控制征收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收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用地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收蔬菜基地前,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在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申请前,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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