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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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竣工质量鉴定(核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1:38
  • 来源: 双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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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县交通运输局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9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意见。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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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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