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占用耕地建房的, 必须经建房农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 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 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 应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