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统计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10号) 第28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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