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双牌县档案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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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全县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管理。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县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县档案业务建设规范;制订全县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拟订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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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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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档案资源建设、档案信息化等专项规划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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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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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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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县档案工作调查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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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全县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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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拟订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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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档案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库房有害物质的防治,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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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档案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略)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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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30号令《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八条(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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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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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本县辖区内各单位档案业务工作; 接收、征集、整理保管永久保管的按规定移交进馆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组织编研档案史料出版和档案史料展览,定期向社会开放馆藏档案资料,向社会提供利用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参与县直机关档案室和专门档案馆销毁档案鉴定,承办销毁档案清册的审核备案工作。 |
监督指导县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各乡镇场档案室的档案业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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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本辖区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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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永久保管的按规定移交进馆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湖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列入自治州、设区的县、地区和县综合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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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档案、数据及主动建档 |
《湖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三)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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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单位档案销毁清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方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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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全县性的档案宣传活动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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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全县范围内的档案宣传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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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 |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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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出并呈报县本级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办法和控制范围,以及负责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国家档案馆档案的审核工作。 |
审批档案复制件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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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准出卖、转让和赠送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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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本县重点档案资源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监督涉密档案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推进档案信息网络建设; |
开展本县档案馆重点档案资源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档案资料,对发生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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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全县涉密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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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档案工作作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十六条:“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略)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