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分享到: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或翻新标识的再利用或再制造电子产品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6:38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
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