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之“(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