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