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04年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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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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