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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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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04年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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