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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0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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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国土资源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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