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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
  • 发布时间:2016-12-2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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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县统计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
第7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3号)
第4条第1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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