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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发布时间:2016-12-2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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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县司法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第385号令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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