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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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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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