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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登记
  • 发布时间:2016-12-2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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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四十八条  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 发给《营业执 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 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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