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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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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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