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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
  • 发布时间:2016-12-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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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县气象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十五条  参加汇交、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核。
2、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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