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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违法行为公告
  • 发布时间:2016-12-19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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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县地税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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