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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数据、结论,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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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六)不得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

      第十九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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