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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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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茧丝准产资格。

      第十四条第二款 茧丝经营者不得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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