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茧丝准产资格。 第十四条第二款 茧丝经营者不得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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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茧丝准产资格。 第十四条第二款 茧丝经营者不得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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