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权力清单
分享到:
对化妆品广告出现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等情形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5:13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
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2号)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